本案中,该玻璃经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秀洲区政府作出24号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判令对其房屋予以修复,并赔偿房屋使用价值损失。该诉讼请求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系秀洲区政府作出的24号征收决定。一、二审法院围绕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该玻璃经销公司主张的《97号通知》等行政行为系与本案征收决定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二审法院未予以审查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24号征收决定合法性的问题。本案中,秀洲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秀洲区政府经公告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登记及结果公示、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程序,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对秀洲区政府提供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据此认定被诉24号征收决定具备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在被诉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吉禾公司相应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予以支持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至于该玻璃经销公司反映秀洲区政府在本案二审判决后,非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则其可以依法对该行为另行主张异议。
本案总结:
本案并非楹庭律师团队办理案件,但从本案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拆迁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很多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没见到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文件,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这类文件,在案件办理办理中经常发成有意或无意的忽视了一些环节,错过了这些就以为这些权利可能就意味着放弃,所以在此类案件受理中需要专业、仔细的分析,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避免因不懂和拖延错过时间,失去救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