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万元购地却不能开工,看律师如何帮企业挽回损失

时间:2021-01-08 11:08: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初,某公司和辽宁省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就一宗位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购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交付土地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2012年11月中旬,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且某公司取得土地起,某公司就已经开始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投入,但由于相关部门一直不能全部交付土地,某公司无法正常开工建设,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多次催促相关部门交付无果之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近10年来专注企业拆迁及政企纠纷法律研究及实务解决,从非诉到诉讼、从企业合法权益到企业的政企关系维系,都有深厚研究、独特见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水平深受业内人士及当事人好评;路永强律师在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等行政诉讼方面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所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大型拆迁和土地征收维权案件,为很多中大型企业解决政企纠纷难题,深得广大企业主信赖。

  某企业在权益受损之后果断请律师介入,选择了在政企纠纷有丰富经验、专注行政诉讼多年的楹庭律师团队。楹庭律师事务所在了解案情之后,由有丰富企业拆迁诉讼经验的董国女和路永强律师亲自负责该案件的诉讼,进行调查取证和相关的证据、法律法规整理搜集工作。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我方向法院提交了10份有力的证据,反驳相关部门提交的6份证据,成功使法院认定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和对土地已有投入的损失赔偿,最后拿到了胜诉的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委托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某公司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相关部门无法交付全部土地的情况,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合同依法解除,相关部门依法应当归还某公司已缴纳的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此外应对某公司的损失按照鉴定结论予以赔偿,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缴纳的契税。

  支持了某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并付利息,相关部门赔偿某公司工程投入损失,相关部门赔偿某公司契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律师建议

  在各地招商引资以及招拍挂中时常会遇到这类案件,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却迟迟无法实际使用土地,或者获得土地后由于城市规划改变而无法进行建厂投产,企业一边要租用别人厂房,一边又要支付高昂的土地购买费用及维持费用,基于政企关系的维护,开始企业都是想方设法跟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迟迟不能解决之后才会想到找律师介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几个能像这家液压机械厂一样背负这样一个大包袱而生存下来呢?其实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相关部门协商谈判,争取更多的权益。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有所不同,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第一时间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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