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8 11:10: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北京某园林公司于1999年成立,是一家集园林设计、施工和花卉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民营企业。2000年,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获取290亩林地用于私人苗圃的建设。同年印发的政策显示该地块有3-5%的建筑用地指标,某公司于2003年向相关部门就建设办公用房事宜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建设批复。2008年,某公司的房屋建设项目获得了建筑指标并被准予先行建设。该项目于2008年底完工,并在多年的精心设计和养护下成为了一道亮丽的景观,整个园区完全是一派环境优美、枝繁叶茂、草木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
然而,2019年7月,某公司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告知书》以及张贴在园区大门上的《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称该项目园林内所有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2019年8月,某公司又收到了一份张贴在园区大门上的《强制拆除通知书》,相关部门决定对该项目园林内所有房屋强制拆除。这几份突如其来的通知书让某公司一头雾水,这块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园林,多年以来一直合法经营并且辐射作用着周边地区的发展,拉动经济、解决就业,就连空气都变清新了不少。相关部门如何突然翻脸不认,要当成“违建”强制拆除了呢?某公司的企业主对此深感困惑和不安,便找到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我方认为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法,遂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近10年来专注企业拆迁及政企纠纷法律研究及实务解决,从非诉到诉讼、从企业合法权益到企业的政企关系维系,都有深厚研究、独特见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水平深受业内人士及当事人好评;路永强律师在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等行政诉讼方面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所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大型拆迁和土地征收维权案件,为很多中大型企业解决政企纠纷难题,深得广大企业主信赖。
某企业在财产即将受损的危急关头果断请律师介入,选择了在政企纠纷有丰富经验、专注行政诉讼多年的楹庭律师团队。楹庭律师事务所在了解案情之后,由有丰富企业拆迁诉讼经验的董国女和路永强律师亲自负责该案件的诉讼。团队的律师们对于该案件从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及过往办过的类似案例角度逐一展开分析讨论,并为本案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方案。首先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到相应政策文件中对于委托人有利的材料;其次,某公司委托律师介入较早,因而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还未具体实施,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为委托人做好了财产保全工作;最后,经过了此前严谨的调查分析,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确定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确实严重违法,便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7份有力证据,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被告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我方的诉讼理由成立,获得胜诉的判决,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
相关部门确实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本案中,相关部门虽向某公司制作并送达涉案《强制拆除通知书》,但其中并未明确违法建设义务主体,相关部门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行政文书中所列明的主体名称均不相同,相关部门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对于涉案建筑的具体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的结构、现状、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材料,故其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相关部门直接在园区大门上张贴《强制拆除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且在行政程序中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其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总之这份《强制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撤销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政企纠纷中,往往问题的开始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企业收到此类通知书时应注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先前以书面形式催告企业履行义务,书面催告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到书面文件后有没有允许企业陈述意见,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各个环节中, 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保证行政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也要严格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任何违法的文件、行为或程序都不能作为其执法的合法性依据。企业主并不是只能被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行政强制行为。在面对行政强制行为时,应注意有无上述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的留存,以便于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寻求救济时有相关的基础根据。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无法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尽早咨询政企纠纷专业律师,或者直接申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有所不同,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第一时间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