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居住的房屋一朝被拆 只因多年前建设方违法建设 合理吗?

时间:2021-01-07 17:31: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06年罗某在安徽省阜阳市某区出资建造房屋三栋,每栋三层。2008年刘某向罗某购买房屋并一直居住。2016年7月区城管局因罗某所建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该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向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8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于9月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刘某认为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1. 案涉房屋系已建设多年并且售出,刘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保障刘某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3.对房屋内财产是否存在损失的认定关系到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那应该对强制拆除行为是否造成房屋内损失进行审查认定。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对于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可以对建设者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建筑建成多年并且已经出售的情况,行政机关必须考虑受拆除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权益,不能以对建设者程序义务的履行来代替对利害关系人相应程序义务的履行。

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案件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