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拆除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法律中这样规定

时间:2021-01-18 14:00: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事实

  朱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某县有家庭居住房屋和已停产的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粉坊。2010年3月,某县相关部门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同年六月,相关部门对二人的房屋各方面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登记,并委托相关事务所进行了评估。2013年4月,相关部门分别与二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相关部门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对二人进行补偿的数额,后相关部门全额支付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拆除了协议征收的部分房屋。2014年7月,二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其家庭鱼塘土地、粉坊的企业拆迁补偿问题。相关部门答复:鱼塘不属承包经营形式,粉坊是营业执照已过期的个体经营,设备已经拆卸堆放房屋,两处都已停业停产多年,因此不予补偿。2015年4月,相关部门以二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拆除了相关设施。二人认为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问题,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三:征收程序是否违法、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违法、补偿是否到位。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二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二人的房屋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相关部门征收程序违法;涉案补偿协议主体合法,内容真实,补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性,应当认定是二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自己是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的情况;相关部门在与二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已经依约向二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二人没有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存在漏补、补偿不到位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遭遇了拆除,受害人可以就其实际财产损失请求相应的赔偿,若是拆除中还伴随暴力行为,受害人被侵犯人身权的,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要注意申请国家偿也有两年的时效限制,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产权之日起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最后,在申请国家赔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也要注意举证责任的转移,这时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申请人需要就自己所受的具体损失提供来源方面和程度方面的证据进行证明。企业在遇到厂房被征收拆迁的情况时,行政主体也要就企业的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相应补偿。这些补偿也都有相应的法定标准,企业在面临拆迁问题时可以选择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介入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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