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谁才是补偿义务主体?

时间:2021-01-22 15:23: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00年,上海A开发部与上海市某区XX村委会、上海B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上海A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之后,区政府发布公告,征收包括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集体土地。

2013年5月,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被非法征收、拆除,且上海A开发部至今未得到相应合理补偿。2016年7月,上海A开发部向区政府书面申请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区政府不予答复。A开发部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1.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2.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却是适格的被征收人和补偿安置对象,应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具有提起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律师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依法无法满足,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

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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