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2 15:22: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公司是青海省的以及工贸公司。2017年7月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政府责成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随即,区城建局组织区属单位对XX企业实施查处,将XX企业的厂房及设施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于2017年8月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区城建局等多家单位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未对厂房内的财物登记保全,也未制作物品清单交由XX企业确认。
裁判要旨
1.有权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恢复城乡规划秩序,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不适中、不正当的手段、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导致屋内设施受到明显不合理、过渡毁损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涉厂房时,未对厂房内的财物登记保全,也未制作物品清单交由企业确认,导致企业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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