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8 13:57: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某公司是江苏省某市的汪某创办的企业,在2011年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产业园区并承诺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之后进行投产建设,建设完成后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正常进行,一直合法经营且效益不错。但在2018年10月,某公司突然被通知“无条件搬迁”,相关部门开始对企业使用断水、断电、断路等手段使其无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某公司在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在本案中,对被拆迁人而言,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因行政机关因拆迁行为受到的损失必须获得补偿,这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招商引资所带来的企业为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建设应当是合法的,应当是政府允许、认可和鼓励的,这些已经肯定了建筑存在的合法性。对于这些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必须给予补偿,而非让企业“无条件搬迁”。在本案中,某公司的建筑显然是经政府批准的有证建筑,当然不能强制拆除。即使是依法处置涉嫌违建的建筑,也应当按法定程序先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再决定强制拆除,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拆迁要补偿,造成损失更是必须进行赔偿。总之,政府拆迁要依法决定、依法进行,要先补偿后搬迁。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如果您无法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尽早咨询政企纠纷专业律师,或者直接申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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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