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认定要注意具体原因,不应只考虑是否闲置

时间:2021-01-14 09:46: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事实

  某公司于2003年2月通过转让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区政府第二年就同一地块向两个村民小组颁发了两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金马公司无法动工开发,从而致使涉案土地闲置。2008年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告知某公司,并很快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因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涉案地块形成闲置土地,故决定无偿收回某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某公司不服,以某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以“需对案件的事实进一步进行调查,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有关机关请示”为由中止了行政复议。2011年11月,行政主管机关向某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自行纠正批准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妥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避免新的行政争议发生。”2013年12月,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涉案《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某公司认为行政主管机关应作出撤销《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撤销某区政府注销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某区政府第二年就同一地块向两个村民小组颁发了两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企业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涉案土地,致涉案土地闲置,并非企业主自身原因,因此对于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错误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六十日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理应在六十日内办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审批手续,但未办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时,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中止行政复议无法律依据。

  此外,企业主也并不是完全只能被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行政强制行为。在面对行政强制行为时,应注意其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以便于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寻求救济时有相关的基础根据。如果您无法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尽早咨询政企纠纷专业律师,或者直接申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有所不同,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第一时间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等法律问题。

相关法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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