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0 09:55: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XX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经营纺织。XX公司2004年1月与杭州市某区经济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2004年2月又与杭州市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随后,XX公司就涉案地块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XX公司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14年6月,XX公司更新了已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12月,杭州市发改委批复同意XX路道路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杭州市政府玉2014年11月同意收回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包括前述XX公司的土地。
裁判要旨
1.相关部门2014年10月日在网站上进行该建设用地项目的批前公示,不能说明XX公司理应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故其于2016年11月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
2.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律师分析
杭州市政府在批准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未对案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告知,也未听取其意见,应认定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