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拆除还能申请行政赔偿吗?

时间:2021-01-18 13:39: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公司是浙江省诸暨市的一家纺织厂企业。A公司于2003年5月与当地镇主管机关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受让了一处土地。2007年9月,XX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了A公司原有的厂房等建筑物和企业用地,并于当月在工商局登记设立。

2013年10月、2014年7月,镇主管机关分别作出《函告书》和《责令违法建筑自行清空、拆除通知书》各一份,责令原告自行清空、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XX企业并未按期拆除,故镇主管机关对厂房等建筑物实施了数次强制拆除。XX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行拆除。本案中,主管机关未遵循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告知陈述申辩和复议诉讼权利、公告等程序,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2.主管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过程中未依法公证、见证,亦未依法制作笔录或固定相关证据,致XX公司依法履行被强制拆除厂房内的设备、设施损失举证责任困难。主管机关针对公司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认定,并与申请人协商处理方案;协商不成的,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分析

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证明XX公司的建筑物内机器设备应收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是实际损失,应当赔偿。

因镇政府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举证的,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作出行政处罚,未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未对财产进行登记、评估、核实,采取证据保全即拆除,致证据毁损灭失,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