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5 09:12: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某建材厂系某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五百余万元,从事碳酸钙(石灰)生产。企业成立时,经过了环保部门组织的环评,地方政府也对企业用地、供电等提供了很大方便。自2009年开办以来,某建材厂为解决当地人员就业,增加地方政府税收作出了很大贡献。碳酸钙(石灰)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一些粉尘。当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予以引进,当地政府默许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2015年5月,某镇政府给某建材厂发了书面通知书,称“经某区、某镇两级政府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某建材厂必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停”。2015年11月,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在未就企业关闭后的安置补偿事宜给予某建材厂说法情况下,下令供电、供水部门切断了水、电供应,某建材厂等四家企业被迫全部关闭。企业关闭后,某区政府及某镇政府作为企业关闭行政行为的决定单位,至今没有对关闭后的安置补偿事宜给予相应政策。致使某建材厂数百万元投资受损,面临破产。某建材厂认为,行政主管机关明知某建材厂属于粉尘污染的行业,依然招商引资,相关职能部门也予以同意并给予环评,发放执照和税务登记,行政主管机关自身存在严重过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和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作出补偿决定。
在本案中,某建材厂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主管机关以政策性关闭为由,单方决定将其关闭不予补偿安置,有违中央和省市关于政策性关停企业的一贯政策,把关闭企业损失全部转嫁由投资人承担,也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符合当前大的形势,但其做法本身武断、不公平,也缺乏法律依据。
在政企纠纷中,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兑现在招商引资初期对企业主提出的优惠政策和其它各类承诺也是常见的问题来源。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主作出承诺、提出条件时,企业主应当注意以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这类承诺多会以会议纪要、函件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存下来。
企业在面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认账”的行为时,要牢记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简单讲就是行政权力是公权力,有权威性,我们有理由相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基于这种相信我们的权益受损,可以获得赔偿。
此外,企业主也并不是完全只能被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切行政强制行为。在面对行政强制行为时,应注意其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以便于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寻求救济时有相关的基础根据。如果您无法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尽早咨询政企纠纷专业律师,或者直接申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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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