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9 15:47: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养殖场位于浙江省XX县。养殖场于2009年开始实施生态养殖,并于2011年8月25日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2011年8月取得县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由于养殖场占用河道影响行洪,2014年9月,县防洪指挥部经勘查对其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9月30日,由于养殖场未按期自行拆除,防洪指挥部对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为此,养殖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防洪法》虽然作出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的规定。但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
2.防汛指挥部在具体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即拆除养殖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1.《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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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