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0 16:38: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企业位于浙江省临海市,系废纸回收造纸企业,该企业经环评批复产量为0.2万吨/年,验收产量为1万吨/年。2013年6月,临海市政府打算对所有造纸行业进行梳理,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对年产规模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进行重组,允许重组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
2013年9月,有关部门向XX企业下发《限期停产通知》,认为XX企业属于落后产能淘汰对象,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造纸生产活动。否则将依法通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XX企业对该环保处罚决定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主管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被诉责令停产通知缺乏职权依据。
2.在对XX企业作出责令停产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
3.被诉通知仅笼统地依据地方政府文件,未引用具体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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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