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0 16:48: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公司是一家化妆品制造公司,位于浙江省兰溪市。2015年5月,XX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造成周边房屋和企业财产受损。
2015年4月,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XX公司操作工陈某在化料过程中,化料锅中油料沸溢流淌至煤炉上引起火灾。2015年4月20日,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安局、消防大队、监察局、安监局、经信局、国资办、总工会、云山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XX公司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法定代表人曹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当事人陈某负事故直接责任。
2015年4月22日,兰溪市政府批复同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XX公司对市政府的批复行为不服,于2018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
裁判要旨
1.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确定市安监局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并未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程序上存在不当。
2.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且未办理延长期限的手续,程序上存在不当。
3.事故调查组未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存在不当。
法律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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