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2 15:11: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江西省鄱阳县政府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县政府提供8000亩土地给A公司,用于工业建设。作为扶持,县政府在别处提供250亩土地给A公司。
2006年1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成立B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2007年6月,B公司取得了前述25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7年5月,某村委会向鄱阳县政府申请要求归还XX路北边土地。该村委会要求归还的土地,与B公司使用的250亩土地范围大致重合。县政府经过调查之后,与2017年8月决定撤销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B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列明该行政行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其程序性义务,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即是法律适用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未列明具体条款即无法判断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情况。
规划报批程序是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就应该完成的行政程序,即使按照鄱阳县政府所主张的,涉案土地未经过规划报批程序,原因也不在B公司,同时鄱阳县政府也未提供未经规划报批程序,可以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所有权凭证的法律规定。
对未按规划开发、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鄱阳县政府无权行使该项职权。
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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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