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2 15:15: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南昌市XX牧业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XX区昌XX村,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蔬菜种植及农业技术咨询,其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生猪。
2014年,区政府将XX牧业公司所在的工业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2017年2月,区环保局出具检测报告显示,XX牧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接排放。2017年3月,区政府决定对包括XX牧业公司在内的六家养殖场实施关停,并发出通知。3月24日,区政府对XX牧业公司的部分设备实施粘贴封条。XX牧业公司对强制行为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在区政府批准环保局以及农业水务局对XX牧业公司实施关停的请示后,应由环保局责令XX牧业公司停业、关闭。XX牧业公司养殖场内张贴的封条上盖有区政府的公章,应认定为区政府实施了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而区政府没有提供其有权对XX牧业公司实施关停取缔的法律依据,区政府对XX牧业公司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于法无据。
法律规定
1.《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3.《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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