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7 16:30:0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某公司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10月,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017年6月至8月,评估机构先后出具近十份增补报告、增补说明。多份增补报告、增补说明上既无评估公司盖章,亦无评估人员签字,且未告知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因协商未果,2018年2月6日,A区政府依据前述多份报告、说明作出补偿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评估报告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评估机构反复、多次以增补、说明等方式对最初评估结果进行重大修正,在明显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增补报告、说明缺少评估人员签字和评估机构盖章,也未告知救济方式及救济途径,评估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评估结论可采用性不足。评估报告以2013年为评估时点,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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