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的行政协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1-01-27 16:32: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香港XX公司先后于2013年9月、12月,与江苏省泰州市XX工业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2014年12月,XX公司完成土地摘牌,以新注册的A公司为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XX公司认为市政府、区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未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遂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的多样性,判断一项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还是属于民事协议,不能仅看其名称,也不能仅依据其中的少数或者个别条文来判定,而应当结合以上要素和协议的主要内容综合判断。

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如果协议双方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受理。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存在新旧法律衔接问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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