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损害第三人权益 企业该如何救济?

时间:2021-01-27 16:49: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武汉XX钢铁公司与当地市政府、镇政府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市政府应完成的工作内容:1.在XX钢铁公司争取用地指标的同时,负责为其办理征用土地全部手续;2.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市直相关单位和镇政府工作;3.负责协议费用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向镇政府支付各项费用;4.负责拆迁新址规划设计工作。镇政府应完成的工作内容:1.负责委托评估单位对地表搬迁设施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负责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补偿到位;2.负责按进度完成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3.负责拆迁新址的选择及征地迁建工作;4.及时处理工农关系,保证公司工程顺利实施。

XX食品厂的厂房属于搬迁范围,诉至法院,请求安排搬迁并负责恢复重建。

律师分析

关于案涉委托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的属性应由协议本身客观判断,协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并不能作为判断标准。

当行政协议属于补充或者替代诸如征收拆迁这样的单方高权行为,当行政协议具有针对诸如竞争者、邻人等第三方的效力,则不应简单地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协议影响的第三方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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