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8 16:44: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开发区管委会在区土地部门呈报的《关于XX公司违法建设的查处请示》上作出“迅速组织拆除”的批示,XX公司对此行为不服于2015年9月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15日,XX公司又对此行为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批示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指令,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即使该批示内容向再审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是后续的拆除行为。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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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