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16:22: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饭店位于新疆库尔勒。2002年因为城市中心改造需要,库尔勒市政府对饭店进行拆迁改造。2002年7月,市政府与饭店先后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拆迁改造及相关补偿事宜进行约定。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履行,但是关于停车场的部分却迟迟没有得到履行。2011年到2015年间,XX饭店多次向市政府、房管局等部门请求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均未得到解决。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可以结合诉讼请求区分处理:行政机关能够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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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