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建4A级旅游景区遇水源保护需拆迁,7天完美维权

时间:2023-02-13 11:21: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基本案情】
  河北省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招商引资的企业,2005年4月成立,主营项目是xx景区的旅游开发。xx景区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处于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腹地。景区总面积18.5平方公里,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基本完善。根据xx市委文件精神,市第三届旅游发展大会将在该市举办,该景区被确认为旅发大会的分会场。为了配合这次旅发大会,相关部门领导找到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希望其能够在景区相邻地块修建游客服务中心及博物馆建设项目、商业街项目等配套项目。该公司为了支持行政主体工作、提升景区旅游品味,同意该项目的修建。相关部门领导对于该项目十分重视,确定该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及博物馆建设项目、商业街项目为旅发大会分会场的重点建设项目。而且在市委市行政主体协调确定了上述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地块,会议纪要明确表示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不仅如此,为了督促项目进展,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制作会议纪要批准上述项目建设、并明确项目要于2019年5月之前完工,并且景区指挥部要每日上报工程进展程度。而且明确表示边建设边报批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

  旅游公司为了完善旅游功能,将提升项目建设的更好,不辜负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旅游公司前期在项目选址、规划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聘请了国内知名的规划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高水准的设计。先后签订了项目设计合同、项目勘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合同等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总投资近亿元,加之其他项目建设投资达数亿元。当地新闻媒体对此项目的建设也是争相报道。

  但是,2019年7月1日,xx乡行政主体、xx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市林业局、xx市水利局共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表示: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上述项目的建筑列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但该提升项目建设已经初见规模,旅游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样拆除将会导致公司巨大的损失。旅游公司董事长很是迷惑,上述项目的建设位置并没有听说有水源保护区,而且景区也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怎么就会因为水源保护被认定为违建呢?董事长带着疑惑找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律师介入后的七天后,李先生与行政机关达成协商,本案完美结束。

  【律师工作】

  办案第一辑:前期调查准备工作。

  本案由路永强律师和董国女律师主办。律师在接待董事长后,组织团队律师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仔细分析董事长带来的所有材料,提出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从法律、政策、办理过的类似案件角度对于本案进行分析。且为本案制定了具体的办案方案。律所在接受旅游公司委托之后,路永强律师和董国女律师及团队开展了第一次现场调查取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线索及律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律师有针对的开启第二批调查取证。第二批调查取证涉及涉案公司所在地区市省三级相应的行政部门。经过两次调查取证,掌握了更多的办案线索。上述项目建设所处位置处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边界外四五百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项目建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影响水源保护区。而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

  办案第二辑:针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提出申请听证及律师函。

  通过本案整体的分析,结合本案项目目前进展的情况及旅发大会召开之际,路永强律师和董国女律师认为应该多争取和相关部门沟通的机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向作出涉案催告书的各个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同时向行政部门发出律师函,避免造成强拆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相对人为什么可以申请听证?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违建认定,并作出强拆催告程序并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

  二、为什么涉案项目建设并违反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行政主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通过调查得知本案建设项目附近是二级水源保护区,且并不在水源保护区内。所以涉案项目建设并违反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重点提示】

  政企纠纷专业律师团队郑重提示,很多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当时行政主体会给予当地政策、优惠或者承诺,并会在当时以会议纪要、函件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存下来。这就会在行政机关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保护。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路永强律师和董国女律师及团队认为截止目前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保护营商环境、保护私有产权等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很多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大力推进法治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行政主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行政部门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所以,企业在遇见类似的经历要给予自己信心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点 评】该案件属于政企纠纷非诉解决的典型案例,即快又好的解决了政企纠纷,维护了企业权益,推动了当地的营商环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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