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2:29: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大豆压榨企业大豆补贴收购加工统计处理的通知
黑粮调〔2009〕102号
有关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
按照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大豆收购加工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指定企业玉米采购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09]265号)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大豆补贴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现就统计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大豆压榨企业,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按每市斤1.87元-1.97元(国标三等)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的2009年度新产大豆。
二、统计业务
(一)建立统计台账。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要自收购开始日起,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逐日、逐笔填写《黑龙江省粮食企业台账》(加工、转化类)(附件1),如实记录企业2009年新产大豆的收购、加工、销售数量及价格情况。并妥善留存登记台账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如:收购发票、豆油入库报告单等。
(二)及时报送收购进度。2009年产大豆补贴收购实行五日报制度。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将当期收购数量、收购最高价、收购最低价、加权平均价逐级上报至县(市)、市(地)粮食局,市(地)粮食局汇总后报至省粮食局(附件2)。企业报送时间为每五日后,逢29日、4日、9日、14日、19日、24日12:00以前,电话或网上传输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县(市)粮食局;县(市)、市(地)粮食局报送时间,按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的规定执行。
(三)如实填报统计月报,并做专项反映。在大豆补贴收购业务发生后,指定大豆压榨企业要按照企业性质(国有、非国有)的不同,分别填报月报表。一是按照《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下同)的规定,正常报送黑粮06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附件3)或黑粮10表“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附件4)。具体操作:在大豆购进时,企业在“本期收入”栏 “从生产者购进”中反映购进数量;加工时,在“本期支出”栏 “加工原料支出”中反映加工消耗数量,同时在“本期收入”栏“加工成品收回”中反映豆粕饼和豆油的数量。二是专表反映补贴收购大豆的购、加、销、存情况。企业要相应增设“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补贴收购大豆收支平衡月报表”(附件5)、“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补贴收购大豆收支平衡月报表”(附件6),并在有关栏次反映购进、加工原料支出、加工成品收回的相应数据,专项报表按常规月报表的报送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省粮食局。
三、统计纪律。各有关县、市粮食局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建立台帐、做好收购进度和月报表的报送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填报有关购加销存统计数据,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企业报出的收购进度五日报表和月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各有关县、市粮食局要妥善留存备查。
对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补贴收购政策,是 对国内大豆市场实施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政策执行情况,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 补贴的现象发生,违者将按《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粮食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黑龙江省粮食企业台账(加工、转化类)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1.xls
2、黑龙江省指定大豆压榨企业补贴收购加工2009年国产大豆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2.xls
3、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3.xls
4、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4.xls
5、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补贴收购大豆收支平衡月报表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5.xls
6、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补贴收购大豆收支平衡月报表
http://www.hljlsj.gov.cn/20070322/091216-06.xls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