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04: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9-29 关键字: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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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 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其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一) 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 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 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区域内的矿业权空白区。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 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具备条件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探矿权、采矿权正常延续、变更、注销。

第四条 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第五条 煤炭资源、大中型金属矿产、大型以上非金属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配置给有相应资质、勘查技术能力强、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的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 产业政策、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勘查、采矿登记的资质要求。

第二章 煤炭资源

第七条 按照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勘查开发区块,科学安排勘查开发区块的年度投放次序和数量,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加快陇东能源基地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进程。

第八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勘查。省内煤炭资源成矿潜力较好的区域,由省属煤炭勘查开发企业利用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立项,可引入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合作进行风险勘查。

第九条 在目前 限制社会资金进入煤炭资源勘查、暂停煤炭探矿权申请的政策前提下, 或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勘查的区域,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审批颁发煤炭资源地质调查证。资源查明后,将探矿权、采矿权优先配置给参与风险勘查的企业。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每年对周边省份煤炭出让价格进行调研,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矿区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于每年年底制定次年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标准。

第十一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勘查和开发项目,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或矿业权有形市场交易确认书,审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勘查和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协助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主体办理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资源查明程度原则上要达到 规定的勘探详查程度。

或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勘查的区域,出让、转让设立采矿权,资源查明程度原则上要达到详查程度。采矿权出让、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主体投资进一步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后,方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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