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5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市府办发〔2009〕10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应当是列入 公告目录的产品,并符合本规定所确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注册、转入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摩托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