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5: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 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