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8 12:05: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兰州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09 关键字:菜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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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加强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确保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兰州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内外装修、经营布局、运营管理等方面符合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从事蔬果粮油、肉类禽蛋、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的菜市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菜市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10日内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菜市场开办方应设立菜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菜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残检测、索证索票、经营台账、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经营户档案、经营合同档案、商品质量档案和经营户违规档案等,对经营户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第七条  菜市场要设立方便市民购物、便于社会监督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监督投诉箱、导购布局图,配备LED电子行情显示屏,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菜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按蔬菜、果品、水产品、粮油、肉禽蛋、熟食、副食干鲜、调味品等大类分设销售区,并配置明显标志。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干鲜食品应设专柜或专间。清真食品区须远离非清真食品区,并保持应有距离。各类熟食区及其加工区与售货区应相连接,并做到生、熟食分离。 
第九条  场内经营环境应整齐统一,门头设置应样式规范、大小统一;经营人员应配备统一服饰,并保持干净整洁;经营熟食、干鲜、肉类等商品的经营户应佩戴帽子、口罩。 
第十条  各类商品应摆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销售;熟食卤品、酱腌菜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设置卫生罩,加盖销售,并设置防蝇虫设施,收钱找零应使用托盘、夹钱镊子。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对经营户经营的主要商品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保留3个月以上。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  蔬菜经营实行农药残留检测制度。菜市场内须设置农残检测室,并配设专业的检验人员、快速定性检测设备等。上市商品须每天抽样检测,抽检结果应在场内及时公示。抽检不合格的农副产品严格按退市处理,并将检测结果及其来源、数量等情况及时上报农牧部门。 
第十三条  肉品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猪、牛羊肉品必须“两证两章”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家禽肉品必须“一证一标”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检验合格标识);现场加工各类熟肉制品的必须接受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均应持有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实行统配统管,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更改计量器具设置。 
第十六条  菜市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在场内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备。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内、店铺及公厕卫生应做到干净、整洁。应统一配置相应数量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做到及时清运。要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灭鼠等防疫、消毒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要引导场内经营户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决不允许欺诈、违规经营和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发生,确保经营户守法经营和经营行为规范化。   
第十九条  菜市场开办方必须合理收取摊位租赁费,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或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押金、风险担保金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后要在当地物价、商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菜市场开办方及管理机构要按统一要求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并组织经营户实施;要努力探索现代化经营模式,逐步向连锁、统一配送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丰富市场营销手段和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居民安全、放心消费。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开办方应积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内各类信息、经营情况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菜市场,要在市场内设置农民自产自销区,优惠摊位租赁费用,解决农民卖难问题;要在蔬菜、副食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通过组织调运货源、减免摊位租赁费等方式,履行政府扶持菜市场应尽的保供稳市义务,发挥应有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要严格遵守《兰州市商业专项资金监管合同》,专项扶持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它用,并接受市、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法规的,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违反《兰州市商业专项资金监管合同》中相关规定的,依据合同规定予以追缴扶持资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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