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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平凉市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条 为健全报批项目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批项目决策责任,是指全市报批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报批项目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两级报批项目管理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第四条 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报批项目决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 ,并因决策错误给 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单位或个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单位或个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单位或个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应由决策单位负责人决策而不及时决策,或故意推诿、拖延,不做决策,从而影响项目实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根据损害后果轻重和影响大小,报批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分为以下五种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报批项目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决策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应当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 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 准人负直接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负责人负主要责 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依照内部 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负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二)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报批项目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报批项目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三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