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6: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市(州) 税务局,开发区 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 条 “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 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 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 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