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28 12:21: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9-20 关键字:居民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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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镇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与地级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直管县按8∶2比例承担。政府为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地级市按7∶3比例承担;自治区与直管县按8∶2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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