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

时间:2014-12-28 12:23: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贵价格〔2009〕75号 分类导航:计划物价 资源能源 行业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1-12 关键字:贵港市 成品油价格 提高 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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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贵价格〔2009〕75号

 

 

中石化广西贵港分公司、中石油广西贵港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桂价电(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桂价电[2009]28号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 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规定,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市场成品油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提高价格。提高后的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00元/吨和676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 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90号汽油每吨为7100元,零号柴油每吨为6360元。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 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除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外,供方应再另倒扣实际运杂费,实际运杂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 价格政策。

  八、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此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抢购、囤积、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的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销售分公司要在11月10日15:00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市场成品油供求和库存情况分别用文字和电子文件报告我局价格处(传真电话:0771-5840409、5851771;电子邮箱:Spjgc2008@163.com)。

  附: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最高零售价格()

品种

规格

乙醇汽油

  E90#

7700

8000

5.96

  E93#

8180

8480

6.39

  E97#

8660

8960

6.90

柴油

  0

6950

7250

6.20

  +5

6805

7105

6.08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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