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3: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4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9年2月25日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呼伦贝尔市二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美丽与发展双赢”和构建和谐呼伦贝尔这个总要求,用“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煤炭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10起以内,死亡总人数力争控制在190人之内,安监生产工作在全区保持成绩突出的位置。
三、组织领导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由呼伦贝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副市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由呼伦贝尔市安委办(安监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由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指定专门部门(机构)组织实施。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六大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市安监局、煤监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利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化局、旅游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海拉尔铁路办事处和呼伦贝尔民航机场公司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系统详细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呼伦贝尔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四、活动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六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 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国土资源等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或分管行业继续开展隐患排查、登记、监控和督促整改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排查治理责任,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及时销号制度。充分发挥自治区隐患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将各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重要执法事项,及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等工作情况通过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远程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2.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抓好井工煤矿的监管工作。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主要是控制水患、瓦斯、火灾等重大隐患,在上半年把各矿采区周围的情况普查清楚,在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中,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技改整合煤矿以大杨树地区为重点,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整合技改任务。非煤企业办煤矿和地方小煤矿的治理重点是矿长领导班子建设,达到主要领导、分管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投入必须到位,采煤及掘进队伍必须是专业队伍。各级政府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突出重点,深入落实好驻矿安全员的日常监管工作,“专业会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井工非煤矿山企业要集中解决矿井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运输和提升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专业会诊” 等形式,彻底根治几大系统的安全隐患。下大力量解决好尾矿库的加固治理,加强对井下采掘工程外委施工队伍的管理,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以在建的两条铁路、两条干线公路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治理采石场、采砂场等非煤企业,防止和杜绝采石场、采砂场泛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把政府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突出重点。重点加强对煤化工、生物化工、塑料化工、农药化工、合成树酯等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派驻厂安监员,加强日常监管,消除违规违章操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成立巡查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在此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对经营和使用危化品的单位,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设,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烟花爆竹复工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的不准开工生产和发证,对符合要求的复工企业要严格按规范化管理,派驻驻厂监管员,加强监测监控。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销市场。
5.加强道路交通行业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客运市场,减少个体长途客运车辆,组织个体运输车辆并入客运企业。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治理超速驾驶等违章违法行为,定期对乡镇之间的客运车辆进行例检,强化外籍客运车辆在本地从事运营的监管工作。尽快排除校车的安全隐患,组织长途客车、城镇公交车及小型客车承担接送学生的任务。治理整顿危货运输市场,尽快解决氧气、乙炔、液化气、烟花爆竹等小型经营企业危货运输车辆准入问题,严厉打击危货运输行业的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对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及应急救援器材的监管。加强对农用车、摩托车等运输车辆的监管,杜绝无牌照运营、无证驾驶及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等现象,强制推行佩戴反光标识等措施,加大超载超限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秋季要配足防滑料,预有大雪天气,及时组织人力清理积雪,铺洒防滑料,及时维护补充道路标志标线,确保等级公路畅通无阻。
铁路运输要加强线路巡查和专项整治,保证各铁路沿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巡查管理更加严密,铁路站场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要加强《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居民自觉遵守 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出行的习惯和意识进一步提高,凡新建铁路道口必须立交或设人看守。对新开工的铁路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
6.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宾馆、饭店、商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二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管理,认真吸取深圳、福建火灾事故教训,严禁在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抓好大型化工、电力企业、在建工程等消防专项治理。加强与农牧业、建设等部门合作,探索农牧区消防工作新模式,推广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119”防灾减灾体系。
7.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要加大对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建设等在建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督查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8.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电力、民爆、农机、医药、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其它行业领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1.突出重点对象。依法严厉打击六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背《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2.明确职责分工。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旗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本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负责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烟花爆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协助做好煤矿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建委: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06〉182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加强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加大对未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该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开展执法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率效能。
4.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各类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执法行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依托各级政府宣传文化工作系统,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运用多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第八次“ 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业安全标杆和模范企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在本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旗市区、乡镇(苏木)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落实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推动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到位。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控制指标考核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进度情况,组织中期目标督查及年度工作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强调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日常检查督查、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手段,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在扎兰屯市和新右旗先行试点,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员,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开。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煤矿企业达标时间进度表,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2009年底前全市煤矿的采煤、提升、排水、运输、供电、通风等所有系统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非煤矿山标准化方面要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井工矿全部实现达标;危险化学品行业标准化方面要对全市涉及液氨行业的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2007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的纪要的要求,不断提高矿山救护队的装备水平和应战能力,进一步加强救护队的建设,按照全市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制定《矿山救援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组织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充实和完善由相关专业的专业组成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机构资源,适度引入外省区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对评价报告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健全各旗市区安全监察大队机构和人员,各旗市区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安监站。各旗市区要积 协调当地编办争取适当增加编制,努力构建“二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专业监管人员的配备,提高履职能力。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自治区11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定,从工作机制、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4.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 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积 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结合实际,在2月28日之前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呼伦贝尔市安委会将于5月和8月分别对各旗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要求各旗市区至少组织三次抽查或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推进。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 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政府和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本地区、本行业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把工作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 性,分阶段、有目标地把“安全生产年”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各种主题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公开曝光,实施问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市安委办,联系人:赵永忠,联系电话13804701207,传真:8295215。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