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5: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11]46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0-1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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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目标,制订我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积 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 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 引进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和新型业态,优化我市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家庭服务业协调机构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制(修)订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并抓好贯彻落实。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行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实施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及其他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并完善市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大力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88908890),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推进“商业示范社区”及“双进工程”建设,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凡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移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享受我市就业政策。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二)促进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完善就业促进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积 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品牌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 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1]40号)的要求,加大养老经费投入力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创办家庭服务业( 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此政策执行期间为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参加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实施“家政服务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依托有实践经验的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及工会培训机构,强化家政服务员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全面提升家政服务员素质。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依托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切实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 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引导从业人员积 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要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协商确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三)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要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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