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7: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印发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1〕8号
桥西区、邢台县、沙河市、临城县、内丘县、隆尧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我市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 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 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在其关闭后省政府给予补偿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根据省政府《决定》,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 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市煤矿兼并重组以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市地方煤矿的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市政府与冀中能源集团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积 对接,明确程序,明确进度,推动工作。2011年6月15日前各产煤县(市、区)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市政府。
(三)支持政策。
煤矿兼并重组期间,有关资金、矿权转让及调整、税收、金融、资产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省政府《决定》执行。
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