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7: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6-20 关键字:食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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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对其生产、加工、收购、运输、使用、销售的食品药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法使用负直接责任。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禁购入、使用、销售标称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等事项。

  (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 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五)对 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虚假标注,严禁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二、抓住突出问题,实施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行为。

  1?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把好农业部公布的151种禁用物质的源头控制关,迅速开展蔬菜、畜产品、生鲜乳、兽药、水产品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等6个治理行动。

  2?严格整治蔬菜果树种植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 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

  3?严格整治畜禽和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违规鱼药行为。

  4?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 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二)严厉打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各级质监部门要大力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逐个清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未按 标准和卫生部指定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已获证的,撤回生产许可,注销生产许可证。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开工生产。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上如实标注有关内容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责令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销售。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生产许可,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严格核查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对暂未公布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2?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添加剂使用行为。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现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报告,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并召回所售产品。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未履行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法定要求,或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索证索票等票证保留不完备,提供虚假票证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生产。

  (三)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各级工商部门要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2?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部门要积 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

  1?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对易发生非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要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2?严格相关药品监管。监督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严格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要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五)严厉惩处各种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1?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认定,出具合法鉴定结论。

  2?各级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严厉查办大案要案,从快从重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人员,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部门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滥用线索,要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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