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3-02-1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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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办法    条 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烧结的实心、空心、多孔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节能,是指在建>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物达到建>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型建>结构体系,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非粘土砖、建>砌块、建>板材、高掺量利废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开展建>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节能产品进行登记确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节能产品目录。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以及临时建>设施,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   (一)在内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3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二)在>环路以内区域建设的,自2004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建设的,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停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属于一、二、三类保护建二、保护街区内需要保持原建>风貌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市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规定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七)代征手续费。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建>工程使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   公室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按照 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建>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墙体、屋面,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制计量技术和节能型设备、器具。   现有建>物未达到建>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物实施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和省建>节能有关规定,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节能要求和建>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建>节能设计要求的建>材料、建>构配>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执行建>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凭认可文件,到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单体建>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节能认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改革建>节能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照 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4月2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加速墙体材料改革搞好建>节能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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