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4-12-27 21:55: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3-04-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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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法字(2003)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对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申报制度   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乘客和机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机场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   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驶进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前,乘客和司乘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在抵达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站、港或者入城道口负责防疫的工作人员。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入城道口应当设置留验站,对本条一、>款中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当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市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在旅客入住登记时,应当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应当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其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开窗通风换气;设置中央空调的,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防范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对3月份以来外地来我市学校插班的学生一律清退。   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   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的学生和儿童,家在本市的,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家在外地的,由学校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要落实消毒措施   对在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工地的宿舍、学校、宾馆、饭店、网吧、舞厅、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消毒措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 和跨省的会议,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当取消或者推迟。对于无法取消或者推迟的大型活动,应当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防治“非典”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五、控制外出和旅游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当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件旅游。   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业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所在地卫生部门应立即对其进行检测,并要求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对所有出差或旅游返>人员,一律在家休假十天。   各单位近期不要派人员出差,还应当劝告职工及家属近期不要到外地旅游。其他市民近期也不要到外地旅游。   六、一线人员的防范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加强社会监督   公布本市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公民的报告。公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非典”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被报告人员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对报告者进行奖励。   本市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劝告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各部门、各单位只要发现一例“非典”病人,该部门或单位的职工一律放假两周。   八、严肃处理故意>瞒病情传播疾病人员   对故意>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搞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和储备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十、“非典”防治的管理体制和防治措施的落实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准备一批房屋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落实本通告情况进行检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本通告规定的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5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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