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时间:2014-12-27 21:55: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8-11-0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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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8号文件和省政府黑>发【1997】7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省直各有关单位和金融部门也都对照文件进行了自查。从检查和自查情况看,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策大部分得到了落实 。其中关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的>策,省一级扶持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投入>策,有关工商、土地、农转非>策、支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深化改革的>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策等落实较好。关于“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有关>策,地市、县财政部门从可用财力中拿出 1%扶持乡镇企业的>策,乡镇企业新增税金的48%和农业税附加的5%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策,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入的>策,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策,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的>策等,各地、市、县之间落实的力度和效果差距较大,落实较好的约占 30%,落实一般的占40%,落实不好的占30%;个别条款如允许乡镇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向金融部门做抵押、免收劳动力调配管理费等>策普遍执行得不好。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决有关乡镇企业>策落实中的问题,加快我省乡镇企业 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乡镇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为乡镇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策,各级领导要抓好这些>策的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策落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协调和综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企 业的发展,在>策允许范围内,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申报审批程序,落实好“先征后返”>策 (一)对于具备享受“先征后返”>策条件的有关乡镇企业,由企业填写申报审批表,附纳税缴款书或复印>,交当地乡企、税务部门和乡财政所(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批复后,由当地财政兑现这一>策。 (二)符合享受“先征后返”>策条件的乡镇企业,申报时应附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新办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证明不是“翻牌”企业、转产企业)。 2、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先征后返”>策的企业,需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3、其它符合享受“先征后返”>策条件的企业,在上报同时,也要相应出具足以说明具备享受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每年上半年终了,兑现一次税收返还>策。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由乡镇财政直接办理返还,列其他支出类有关款项;属于县或县以上财政收入的,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通过专项支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兑现税收返还>策,每半年结清一次。 每年终了一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和手续,兑现结清上年度的“先征后返”>策。 三、对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实行封闭贷款。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积 为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提供封闭贷款。 (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当前市场供不应求。产品产销率和销售回款率在95%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净利润率10%以上。 3、产品符合 产业>策,不污染环境。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信用观念好,法人代表素质好。整个企业有望扭亏。 5、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并保证以封闭贷款产品的部分利润归还企业的老贷款本息。 (二)对封闭贷款的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结算帐户;封闭贷款只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根据以销定贷,根据销货款回款期约定贷款期限;开户行派专人对封闭贷款的使用、产品核算、贷款结算实行跟踪管理;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企业申报,开户行考 察论证,逐级上报,省行批准的审批程序。 (三)积 搞好信贷业务。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和产品给予积 支持,为企业办理未到期承兑汇票贴现和出口产品信用证质押贷款业务。 四、进一步落实乡镇企业申报贷款抵押担保>策。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以可变现固定财产作抵押申请使用贷款。 五、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7】8号和省政府黑>发【1997】76号文件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各级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力管理费限期到1998年底取消,从199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乡镇企业劳动 力管理费;公路两侧乡镇企业在公路两侧临时占用公路控制区和公路用地开设道口、占用公路用地的,其公路用地占用费收取标准一律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黑交【1991】72号、黑财综字【1991】4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收取(每平方米每天0.5元),收取时间截止到2 000年年底,对今年遭受洪水灾害的灾区乡镇企业,重点扶持和特别贫困的乡镇企业,经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免交公路用地占用费,免交时间截止到1999年年底;对特殊困难的乡镇企业,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贴费可分3次收取,即申请用电时收贴费总额的1/3,送电前收 1/3,用电一年内再收余下的1/3。哈尔滨供电区内的乡镇企业申请用电,只要用电地址不在市区内(超过市区公路0公里远)的,不交纳电缆贴费。由物价部门牵头,对乡镇企业负担情况定期进行调查清理,实行乡镇企业交费和负担登记卡制度,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逐步 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 六、加快建立各级政府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这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尽快起草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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