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

时间:2014-12-27 21:55: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8〕43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7-01 关键字:打击 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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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4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1日

黑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 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黑龙江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工商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信访局、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通信管理局、黑龙江银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省工商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 打击传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要求,指导全省打击传销工作,制定我省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具体职责是:省工商局负责协调综合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承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考评之中。

  省公安厅负责结合对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予以打击,并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省信访局负责受理涉及传销活动的信访案件,协调引导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投诉,及时报送信访信息,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省民政厅负责被骗参加传销造成生活无着落的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避免其受到传销活动侵害。

  省商务厅负责将打击传销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加强对新型营销企业的行业管理。支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

  销活动等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省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依法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配合工商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黑龙江银监局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冻结等工作。

  省总工会、团省委和省妇联负责对在职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并积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省打击传销日常工作;按照省政府部署组织开展全省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查处重大传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在每次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各成员单位;督办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

  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根据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打击传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政策规定和重点工作;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针对专项工作进行协商,研究落实意见。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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