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点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8]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 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功能,促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试点主体:全省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和县级市政府,具体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卫生厅和市(地)财政、卫生部门对市辖区和县级市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试点范围:一是省级和市级共同进行试点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分别选择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机构)做为试点单位;其中,鸡西市辖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其余8个市(地)和19个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别选择2个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机构)做为试点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一是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试点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根据黑卫妇社发[2007]553号文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适当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在此基础上,确定2008年度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项目,于6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二是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形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报告,于6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在科学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按照黑财社[2008]8号文件规定,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和计划生育药具等专用物料购置费用,以及实施 、省和市(地)规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开支,不列入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支范围。
(二)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黑财社[2008]8号文件中的《购买服务参考流程》,规范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一是明确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只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都可申请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加强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试点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区财政、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申请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资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明确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和日程安排,并按有关规则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于6月30日前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登记表》和《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
(三)规范开展绩效考评。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于7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和财经纪律,切实公开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和核定补助,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接受社区群众监督,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规范资金的筹集及支付。试点市(地)、市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确定的项目及成本补助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省和市(地)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对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地)政府统一规定。具体资金的给付,由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区和县级市财政部门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年初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可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手册等方式,由社区居民在接受服务时与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结算,服务提供机构以此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的原始凭证。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地)和县级市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备案。
(二)启动实施试点。从6月初开始启动实施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08年度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工作会议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三)加强推进督导。省财政厅和卫生厅8月下旬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就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工作。
(四)搞好检查验收。省财政厅和卫生厅11月中旬组成联合工作组,实地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鸡西市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另行制定),12月上旬形成总体检查验收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卫生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地)、县级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财政厅和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由财政和卫生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抓好落实,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密切协作。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积 性,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卫生厅和市(地)、县级市财政、卫生部门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为保证信息交流畅通,在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分别通过本系统电子邮件方式传输各种文件和材料(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沈霞,联系电话:0451―53643310;省卫生厅妇幼社区处联系人王永江,联系电话:0451――85971070)。
(三)扎实工作,讲求实效。各地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作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试点工作,既要有总体部署,又要有具体工作安排。要及时总结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的措施办法。
(四)保障经费,推进工作。为保证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给予鸡西市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分别给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大庆市一次性补助15万元,分别给予8个市(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分别给予19个县级市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试点城市聘请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统计、财务会计等方面专业论证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测算工作,制定绩效考评体系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等项工作。市(地)、县级市财政部门也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搞好试点提供财力保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