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27 21:5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5-2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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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2008〕 2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煤矿棚户区是指我市经 批复的鸡冠区、城子河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麻山区六个建成区范围内,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利用5年时间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造面积917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面积355万平方米(含县市102万平方米),使8.8万户25.7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煤矿棚户区改造562万平方米(新建43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02万平方米,配套公建32万平方米),使9万户27.4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实施计划

  1.2008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78万平方米,安置居民4万人。

  2.2009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6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4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114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人。

  3.2010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7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5.1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88万平方米,安置居民4.3万人。

  4.2011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9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6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87.3万平方米,安置居民4.7万人。

  5.2012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9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6万人;煤矿棚户区新建66.7万平方米,安置居民2.7万人。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市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六)坚持解决民生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四、建设标准

  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为40-7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0平方米作为最低保障户型房屋。

  五、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为主,对不同区域给予不同政策扶持。其中,煤矿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采取 补助、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区级配套资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施有偿使用。收取的等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投入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

  (二)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 有关城镇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免收市级管理权限内收费:交易契税、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勘探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环评费、噪声费、公厕拆建费、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基金、档案装订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商品房测量费、规划测量费、动迁管理费、商品房预售手续费、土地勘察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地震安评费、房产测绘费、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建房屋交易手续费、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费、图纸审查费、拆迁承办费、供热设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收费按50%收取。

  破占道和道路清洁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和清扫。

  电力线路动迁费等企业经营性收费按不高于成本收取。

  (三)拆迁安置政策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居民出资”。居民出资额度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

  以上优惠政策,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把握,确保用于基础设施改造,不能将优惠政策交由开发商使用。

  七、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

  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相关资料报城市棚改办和煤矿棚改办。

  (二)编制计划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五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及时编制下达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报市“两办”备案。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三)简化程序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一条龙”审批服务,加快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四)建立制度

  按照省政府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区要明确专人按月向市推进办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匹配资金落实情况、土地供应落实情况等,保证上报内容真实。

  (五)加强监管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把好拆迁安置关、招投标关、建筑材料采购关、质量安全关、资金使用关、执行减免政策关,各部门对中央、省、市确定的减免政策必须认真执行,不得出现梗阻现象。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鸡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兆力(市长)

  副组长:李玉刚(副市长 )

  朱效利(副市长)

  成 员:李鸿林(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

  何福库(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李邱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静波(市城建局局长)

  苏达予(市房产局局长)

  苏兆仁(市规划局局长)

  李传良(市财政局局长)

  林彦春(市地税局局长)

  李代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柴树林(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福常(市审计局局长)

  张福顺(市物价局局长)

  张广兰(市民政局局长)

  宋玉信(市城市执法局局长)

  冯培信(市环卫局副局长)

  罗妮娅(市鼎信城投公司总经理)

  冯 昕(鸡冠区区长)

  王 伟(恒山区区长)

  闫长青(滴道区区长)

  朱宝志(城子河区区长)

  王 应(梨树区区长)

  钱言考(麻山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两个组: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电话2354047;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局,电话2331219;规划组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体规划,电话2352696;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三科,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实施工作,电话2361028。

  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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