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4-0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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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3日

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等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享受省级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国有地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是指由 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中由国有地勘单位按比例应分成部分。

  (一) 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持有矿业权或缴纳价款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二) 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提交最高勘查程度地质资料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第四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纳入部门预算,列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使用范围

  (一)地质矿产勘查生产设备、实验仪器等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设备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购置境内外矿业权支出;

  (三)有成矿远景的找矿靶区优选、勘查验证以及其它有利于单位发展的科学研究支出;

  (四)国有地勘单位工作环境改善,水、电、暖等基地建设社会化支出;

  (五)历史积存和现有成果资料的修复及数字化建设支出;

  (六)发展地质勘查延伸产业所需相应设备支出;(七)经省政府或授权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矿业权出让收入、地质勘查投入以及国有地勘提交地质资料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国有地勘单位。

  (二)国有地勘单位根据矿业权价款分成等情况,编报矿业权价款使用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备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和基地建设社会化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国有地勘单位事业发展和预算管理等情况,向国有地勘单位下达矿业权价款支出预算,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购置境内外矿业权支出,找矿靶区优选、勘查验证等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专业评审论证,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项目设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七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准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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