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4-12-27 21:55: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9-0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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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管理细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哈尔滨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 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 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市政府系统实行非密级公文处理网上办公。

  通过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共13种: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涉及 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标识方法与秘密等级相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则不空1字格距离。“绝密”、“机密”公文应在公文 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须保证公文 页显示正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各级行政职能和工作部门的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统一式样(联合行文除外),字体使用小标宋体字,套红印刷,用字规格应小于22mm×15mm(高×宽)。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字号为:“哈(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政(机关代字)发(文种代字)〔200×〕(年份)×号(序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中排布。函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左空1字格标注。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所在行政区域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市政府各部门发文字号中的所在行政区域代字一律使用“哈”。

  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市交通局,应在“哈”后加“交”字。

  文种代字一般用“呈”(上行文)、“发”(下行文)和“函”(平行、下行文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3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1至2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各级行政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还要注明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应为主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签发人姓名一律在红色反线之上居右空1字格标注,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介词“关于”、事由和文种组成,下行文要标明发文机关(平行文、上行文不标注发文机关)。

  如转发文件,原件标题过长时,可采取对原件标题进行摘要的办法处理。

  公文标题中文种部分要符合法定行文关系,与公文的内容、性质相吻合。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回行时要顶格,在最后一个发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多家主送机关中间可加顿号、逗号。命令(令)、决定、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标注于主题词之下,命令(令)、决定左空一字格标“主送”二字,会议纪要标“已发”二字,后加全角冒号,然后依次注明主送机关,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后加句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如市政府下行文件的全称概念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特称为“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单称为“××县人民政府”、“市××局”。

  (八)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可采取调整字距的办法处理)。正文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

  (九)附件,即需要补充和注明的相关材料。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要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如“附件2”)。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有序号的要注明序号)。

  (十)落款。包括行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两部分。

  单一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制发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3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必须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一月”不能写作“元月”。

  成文日期标注于正文文尾右下方,依右侧版心线空2字格向左排,如标注发文机关,成文日期置于发文机关下一行。

  (十一)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均要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要端正、居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办法处理,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印章加盖分两种情况,一是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二是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联合行文时,不管个别印章适合哪种加盖方式,只能采用同种加盖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此件以传真形式发出”、“此件不登报”等,居左空2字格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1行。“请示”类上行公文要在相应位置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三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格,标于抄送栏横线之上。标注主题词应按国务院制定的主题词表进行标注,如在表中查不到合适的类属词,可自行编写,但要在其后标“△”符号加以区别。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格,印发日期右空1字格。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横线右下角标注“共印××份”。

  (十六)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文内 层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十七)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八)公文页码。公文页码用4号单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双面印刷的公文单页码居右空1字格,双页码居左空1字格,单面印刷的公文页码居中标注。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十九)公文表格。为适应公文处理网上办公要求,公文附表一般应采用A4表格、竖排;因特殊原因确需横排A4表格的,应将页码置于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横表表头在订口一侧,双页码横表表头在切口一侧;如需附A3表格时,该表格应处于封三之前位置,而不应将表格贴在封四上。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的文件,除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批复外,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七条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以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的机关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其中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相关地区或部门执行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审定后,由主办部门或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冠以“经×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部门会签,最后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政府办公部门不予受理。主管部门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本部门难以确定的,可提出具体建议,报请政府决策、裁定。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请求以同级党组织名义或同级党组织与行政机关联合名义发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公文形式向下级机关负责人作“指示”、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形式和份数报送,纸质公文须一式报送10份。无特殊情况,各节点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递;密级公文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报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无特殊情况,市政府非密级公文的制发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履行签发程序,由市政府领导在网上审签;密级公文仍按原规定和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上年末研究确定下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的总量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制发公文总量的最高上限。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数量,并按季度将当期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发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的具体要求

  (一)符合 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 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 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对规范性文件,必须将文件草案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发文。

 

  第三十二条 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需经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呈市政府领导个人签批。

  各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拟发公文,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普件应提前4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特急件应在半个工作日、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经协调会签和法律审核以及质量过差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退主办部门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或改写。

 

  第三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文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代拟稿须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须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同时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2.主件、附件完备,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

  3.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应附详细名单。

  4.代拟稿须制作成Word格式,以附件形式与发文请示一并上报,且应符合存档要求。

  (二)是否需要以本机关或部门名义行文。

  (三)需要行文的以何种名义行文。

  (四)拟发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党和 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及规定不发生矛盾。

  2.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措施可行。

  3.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表述明确。

  4.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规范。

  6.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主题词符合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六条 公文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第三十七条 铅印的公文,由印刷部门套印公章;通过网络传输的公文,由指定的电子公章管理人员按规定加盖电子公章。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部门指定的人员分发。经登记后,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发出,密级公文或发送给非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的公文,通过机要交换方式发出。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市政府收文办理工作统一归口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运转。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一律通过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送,其中联合制发的非密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传送。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传送,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运转。

 

  第四十条 签收、登记。收到文件(含纸质和电子公文)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规范性纸质公文,按照封皮号、文件字号、份数“三对照”原则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十一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二条 拟办、批办。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应于当日办完,急件2日内办完,一般件7日内办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市政府分转到各地区、各部门要求提出意见的公文,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回告办理意见亦无其他说明的,视为该地区或部门同意该公文请求事项。

  各有关部门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本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办理的,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有关部门并同时抄送交办单位。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审批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审批公文,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审批意见,即视为同意该公文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 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催办,特急件跟踪催办,急件当日催办,平件7日催办一次。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同时按要求保存电子文本。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公文的批复或意见,应与原公文一并存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密码电报原则上不得翻印、复印,如翻印、复印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部门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哈尔滨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哈政发〔2002〕1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管理细则

  为适应公文网上处理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市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局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电子公文运转程序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一)审核和签收

  1.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正式电子公文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在系统提示栏内说明理由,同时电话通知呈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登记
   对脱密生成gd.格式文件并送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电子公文进行登记。

  1.对签收的请示、报告等正式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

  2.对签收的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类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针对纸质公文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电子公文,在登记、打印输出后,与原纸质公文一并运转。

  (三)拟办、批办

  根据电子公文内容,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承办、催办意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呈送厅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办。具体程序如下:

  1.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含办公厅)的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同时,打印出1份纸质文件转市委办公厅。

  2.对各部门、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类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和下列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对需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应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

  (1)关于资金请示类公文,对已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提出转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其他资金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2)关于涉及财力支持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3)关于专项工作表彰奖励请示类公文,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哈办发〔2005〕23号)要求,提出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意见回复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4)关于接待事宜请示类公文,凡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含地市级)以上领导带队到我市学习考察的,提出转市接待办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对相关部门邀请客人来访的,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提出转相关部门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

  (5)关于外事审批请示类公文,凡上报涉及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出国请假的,正、副局级干部出访提出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区、县(市)长出访请假,提出呈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6)关于其他请示类公文,需职能部门办理的,提出转职能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再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的拟办意见;重要事项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7)对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的公文,视内容一般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的意见。

  (8)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且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具体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并作退件处理。

  3.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提出“拟请……阅示(或阅批)”和根据报告内容提出另“请相关市领导阅(按职务由高到低排列)”的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报市政府领导阅知。

  4.对从网上接收的各地区、各部门回告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将回告的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与转办公文一并在网上运转,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5.公文审批应及时、明确。对一般公文,审批人应于当日审签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3日内审签完毕。

  (四)转办、催办

  1.转办

  (1)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不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原则上不再通过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反馈;对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以下简称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分转、反馈。

  (2)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一般按照“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2个工作日内回告、平件7个工作日内回告”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的“办理时限”栏内填写“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时限”,在“备注”栏内填写承办部门和办理时限后,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对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分转、反馈。

  2.催办

  (1)对转给有关地区、部门提出意见或承办的领导批示及公文,有关地区和部门未按时回告意见或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公文催办单》等方式进行催办。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告意见并说明情况的,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按照该地区或部门同意该公文请求事项处理。

  (2)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特急件电话跟踪催办,急件在转办当日电话催办,平件7日电话催办1次,并认真做好催办记录(包括催办时间、答复人姓名、公文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回复意见或承办结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发出《公文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回告明确意见或有关情况说明的,在《办文办会通报》中予以通报。

  (五)承办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点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输或机要交换方式转办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加快办理,不得延误和推诿,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办结相关工作。

  2.对转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及公文,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承办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回告市政府;对需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将未能按时办结的理由、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及何时能够办结等内容,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回告说明,并要在承办工作完成后 时间回告市政府。

  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的市政府领导批示及公文,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并在每个月末将已办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给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阅处”或“阅办”类公文有关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逐件回告市政府。

  3.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一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的,由该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限回告市政府;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或共同提出意见的,务必由批示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情况或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但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务必由批示的 个部门(地区、单位)负责牵头,将各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总后,形成统一意见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点单位)在上报承办结果或回复意见时,对回复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类公文,要按照回告承办情况的格式(见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1)及时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保证市政府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回复市政府领导批示提出意见类公文,要按照回复意见的格式(见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2)回复,同时,在登记时务必使本单位“公文文件登记单”的“收文编号”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的“收文编号”保持完全一致(建议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处理),便于回告的承办情况和回复意见与转办公文一并在网上运转,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

  5.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办市政府领导批示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并在全市通报。

 

  二、纸质公文运转程序

  (一)审核、签收

  1.审核。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纸质公文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纸质公文予以签收;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纸质公文不予受理,填写《退文单》,说明理由,退回呈文单位。

  (二)扫描、登记、分转
   对纸质公文,根据其类型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进行分转、扫描、登记处理。

  1.对非节点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纸质公文,中央、省委和市委(含办公厅)发给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任免通知类非密级公文,扫描后导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电子公文运转方式运转。

  2.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密级公文,在《密级文件运转登记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后,按规定程序运转。对绝密级公文要专人管理,专人取送,及时清退。

  3.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附件文本为大于A4规格图纸或横排表格等不宜制作成电子公文的纸质公文,在《收文登记流程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后,按原纸质公文运转方式运转。

  4.对市政府领导亲收件,直接转市政府领导工作处处理。

  5.对各类会议通知,填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处理单》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按程序办理。

  6.凡是 信访局、省信访办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信访件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市政府的上访信,一律转市信访办处理。

  7.对主送市政府的各级各类简报,统一转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经筛选处理后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参阅。

  8.对接收的传真件,主送市政府的,在《收文登记流程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主送市政府办公厅的,转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处理。

  9.对省军级文件,在《密码电报、军级文件登记簿》上登记收文时间、文件标题和转送时间后,直呈市长阅。

  10.对密码电报,在《密码电报、军级文件登记簿》上登记收文时间和文件标题等后,呈送常务副市长阅批,并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到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室摘抄,严禁复印。同时要做到专人取送,办结后及时清退。

  (三)拟办、批办

  1.对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运转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办;同时负责将市政府领导完成审批并返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的纸质公文,在《收文登记流程簿》或《密级文件运转登记簿》上登记运转流程后,及时呈送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审批。具体程序同电子公文拟办、批办程序2、3项之规定。

  2.对市政府领导完成审批并返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的其他纸质公文,在相关《收文登记流程簿》上登记运转流程后,按批示呈送给其他领导审批或转办。

  (四)转办、催办

  1.转办

  (1)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审批程序且不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纸质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过机要交换等方式,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2)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审批程序且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纸质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在纸质《公文转办通知单》上填写“承办部门”及“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时间”后,通过机要交换等方式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3)纸质公文的办理时限要求同电子公文。

  2.催办

  (1)对转办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回告承办结果的纸质公文,采取电话催办和发纸质《公文催办单》等方法进行催办。

  (2)催办时间及具体方式同电子公文催办处理方式。

  (五)承办

  1.纸质公文的承办要求同电子公文。

  2.纸质公文的回告要求同电子公文。

  3.属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的承办部门,要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承办结果或回告意见呈送市政府;属于非节点单位或无节点单位的承办部门,可通过机要交换等方式反馈纸质文件。

 

  三、基本要求

  (一)实行非密级公文网上报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呈报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一律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送,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纸质公文。对非节点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要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电子邮件系统传送。无节点单位可继续向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但须同时按要求将纸质公文制作成电子公文,一并报市政府。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传送。

  密级公文和附件为规划图纸、效果图、音像材料或大表格等不宜制作成电子公文的公文,仍按纸质公文有关要求报送和运转。

  (二)实行公文归口管理。凡 、省和上级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传送至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纸质正式、规范性公文(含电报),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正式、规范性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对直呈市政府领导本人的“白头文”和其他不规范公文,视为沟通情况、协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分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不作为决策意见。

  (三)坚持请示事项事前协商原则。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 配合,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报市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主办部门将情况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切实发挥市政府办公厅机要运转的枢纽作用。在市政府收文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应严格按照《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准确、高效、安全”的原则,切实把好上报文件审核关、拟办意见质量关、文件运转效率关和回告催办督促关,切实发挥协调内外、沟通上下的枢纽作用,确保公文运转准确、及时、安全、科学、规范、有序。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5日印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哈政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

  为切实转变文风,提高公文质量,进一步精简发文数量,根据《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报审程序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提供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市长工作处分别负责审核把关并履行审签手续。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发文意见→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二)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主任签发→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签署意见→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三)秘书处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代拟文稿→各市长工作处审核修改→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统一编号→市长工作处复核→送印。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主要内容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以下内容认真把好拟发公文的“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有无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1.杜绝文件升级。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行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2.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8)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9)凡可通过党政专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再印发文件;

  (10)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3.杜绝在会议上发放文件。

  为确保党和 秘密的安全及文件质量,按照文件管理的规定,会上一律不发正式文件。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是否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是否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是否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三)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 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晰。

  (五)涉及 秘密的,是否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主件、附件是否完备,必要的背景材料(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等依据)是否充分,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是否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是否附有详细名单。

  (七)代拟稿是否为打字稿,且附带有电子文本。

  (八)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九)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十)公文正式印制前,对公文进行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一归口受理

  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处理;对直接呈报领导同志个人的拟发文的正式文件,原则上一律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的职能作用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严格按照《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拟发公文进行审核把关,达到精简文件、提高质量的目的。

  (三)严格执行5项控文制度

  1.目标管理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于年初研究确定全年市政府制发文件总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分解落实到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每半年对个别指标进行微调。

  2.计划审批制。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于每季度末前15日,将下一季度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标题、时间、主要内容、主送单位、发文依据等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结合目标管理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筛选,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按照计划制发公文,除 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计划外发文。确需追加发文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3.公文制发预审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出是否应该发文、应以什么名义发文的预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主任审定。

  4.退文制。对质量过差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有关部门重新起草;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但未经协调会签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对属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未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补齐相关材料。

  5.通报制。对不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事,公文代拟稿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通过《办文通报》在全市予以通报。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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