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黑人防函[2008]20号的复函

时间:2014-12-27 21:55: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10-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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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黑人防函[2008]20号的复函
(黑政法函[2008]157号)

省人防办: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的函》收悉,经我办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据此,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界定,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属于军事设施。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中已作了具体的注明,军事建设工程指的是直接用于国防作战相关的军事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军队的普通房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军事设施,即使在和平时期,其用途也是平战结合,适时利用,其根本性质没有变化,还是军事工程。军事工程由于具有保密性、专用性、危险性、区域性等特点,与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性质不一样,所以这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务院安委办函{2006}45号文件,关于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中,并未包括人防工程。为此,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也不包括人防工程。另外,《建设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中也明确:“要遵循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职责。”从多年的实践看,人防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开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各项职能一向由人防部门独立行使,并负责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现在如将人防工程的建设安全监督职能单独划出,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上意见,供参考。

  专此函复。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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