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9: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1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四条 储备菜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五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确保5-7天消费量确定。
第七条 建立市储备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储备菜所需资金利息、存储费、倒库费、损耗费等费用补贴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八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九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库存。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