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19: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成办发[2011]92号 分类导航:劳动人事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0-1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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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创新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 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新模式,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新机制,根据全省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措施方法,加强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参与,在我市推行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建立部门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依托居住证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统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解决制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二、创新理念,服务与管理并重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二五”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委已经同意我市将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列为公共服务政策试点项目,全省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指定我市为创新“以证管人”试点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转变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准确把握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作配合,着力实现“管理为先”向“服务为先”的转变,着力实现“突击化管理模式”向“常态化服务管理模式”的转变,着力实现“多部门各自为政管理”向“联动管理”的转变,着力实现“机械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变。

  三、创新措施方法,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模式

  (一)完善居住证制度,推进“以证管人”。在《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市政府第160号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市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依托统筹流动人口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把办理居住证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子女就学、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等公民权益结合起来,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居住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两个功能。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暂住人口登记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工作,努力实现信息采集最大化、质量精准化,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性信息数据。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一证通”,把暂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在日常管理服务中纳入核查居住证的工作项目内容。药监部门在颁发餐饮服务业许可证时;公共交通部门在办理优惠乘车证时;人社部门在劳动监察、职业培训、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公共就业服务时;计划生育部门在提供免费生育健康技术服务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购买商品房、住房交易、房屋租赁手续时等,都要核查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或者要求出示居住证。对无居住证的,暂缓办理相关业务,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二)严格出租房屋管理,推进“以房管人”。在《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以出租房屋为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提供基础性信息数据。公安机关对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推行“旅馆式”管理,对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登记报送、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所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指导他们设立管理人员、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社会版采集上传流动人口承租人信息。相关部门要积 配合公安、房管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租赁房屋集中的都市村庄和重点部位开展综合治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租赁房屋时,要核查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租赁合同等合法手续,对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暂缓办理相关业务,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三)强化用工单位管理,推进“以业管人”。在《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制度,以用工单位为重点加强流动人口活动点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雇主业主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保护流动人口就业从业合法权益。人社、工商、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部门间“以业管人”的办法措施。对雇佣留宿外来人员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商场、成建制务工队伍、教育培训机构等社会单位以及具备住宿条件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要督促帮助单位负责人和雇主业主建立治安管理组织和暂住人口管理员,负责雇佣留宿人员的登记报送工作。对具备安装条件的,要引导他们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社会版或旅馆业信息系统电话端,及时登记上传流动人口信息。人社部门在用工登记和劳动监察时,要将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登记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内容,教育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中小旅馆、商务会所、洗浴、网吧等可供住宿的公共复杂场所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业主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和信息报送制度,做到“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这些单位场所时,要配合公安、人社、工商部门核查有关合法手续,对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场所和受雇人员,暂缓办理相关业务,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四、创新机制,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创新政府职能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我市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问题,推行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加强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部门联合办公,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办公设施问题。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开展部门沟通协商,建立协作联合行动机制,促进部门服务互动、管理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找出部门之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业务、信息需求的共同部分,促成信息数据共享办法,加快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情报信息互通互换长效制度;商讨制定我市凭居住证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的操作办法。

  (三)加强基层办事机构和协管员队伍建设。街道、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就业、计生等信息采集和出租房屋调查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规范用工,完善培训、管理、考核各项制度,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建立一支由街道(社区)干部、房屋租赁管理人员、计生人员、联防巡防人员、协管员等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调查登记队伍,开展综合信息采集工作。

  (四)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将各级办公室、服务站点日常工作经费和协管员队伍工资报酬、社会统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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