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00:05: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的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14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对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临时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一、重点管理
(一)对象范围。重点管理对象为信访问题突出,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量大,信访工作被动的全省建设系统部门单位。
(二)重点管理期限为半年。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通过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的,经考核,报请厅领导批准,解除重点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继续实行重点管理。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 的,直接列为重点管理:
1、群众进京到省越级上访事项,被 、省领导重点批示或被 、省有关部门通报的。
2、群众进京到省上访处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凡发生30人以上集体进京越级上访或20人以上集体越级进京重复访未及时带离,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5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上访或30人以上集体到省越级重访的。
5、对省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重点管理措施
1、被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在重点管理期间要当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汇报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
2、对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先评优资格。
3、组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1)发现被重点管理的市(地)、县(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2)发现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违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要依据相关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按上线标准处罚。
4、组织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开发、拆除企业和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信访培训,对拒不参加培训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和网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
5、厅信访办将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管理单位信访工作的督导,促使其尽快扭转信访工作被动局面。
6、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原则上扣15分,厅信访办可视其在被重点管理期限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酌情给予少扣分。
二、临时重点管理
(一)对象范围。临时重点管理对象为信访问题突出,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量大,信访工作被动的全省建设系统部门单位。
(二)临时重点管理的期限为1至3个月。到期后,视具体情况解除临时重点管理。对整改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事态蔓延的,将直接转列为重点管理。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 的,将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
1、凡发生集体进京、到省越级上访或集体越级进京、到省重访的,未及时带离,造成影响的。
2、凡发生越级进京、到省上访,由于劝返工作不力,上访群众发生过激行为的,造成影响的。
3、通知进京、到省做劝返工作而不履行劝返责任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省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四)临时重点管理的措施
1、对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的责任单位在全省建设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市政府、主管市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信访办及主管局。
2、被列为临时重点管理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原则上扣10分,厅信访办可视其在被临时重点管理期限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酌情给予少扣分。
3、组织被临时重点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开发、建筑、拆除企业及评估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4、视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及培训情况和改正态度,决定对其行为在建设网上公示,并列入其诚信档案。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被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的暂行办法》(黑建办[2006]1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