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

时间:2014-12-27 22:08: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庆政发〔2008〕10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7-18 关键字:棚户区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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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部署,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快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项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现代都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地企共建、成果共享,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加快构建和谐大庆步伐。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争取利用3年时间,即到2010年全部完成全市30处棚户区改造任务,拆除房屋面积129.9万平方米。

  (一)2008年计划改造任务。共14处,房屋面积63.09万平方米。

  1.萨尔图区计划拆除地窨子阀门厂平房区 、富强街道平房区、铁东K157桥下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6.91万平方米。

  2.让胡路区计划拆除喇嘛甸火车站周围平房区、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平房区、铁路富家屯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4.7万平方米。

  3.龙凤区计划拆除卧里屯火车站周围平房区、铁东后四十栋平房区、永泉社区平房区、龙凤南砖厂部分平房区等4处,房屋面积35.7万平方米。

  4.大同区计划拆除同春街至同深街平房区、同庆街至同春街平房区等2处,房屋面积7.68万平方米。

  5.高新区计划拆除青龙屯平房区、乳品厂职工平房区等2处,房屋面积8.1万平方米。

  (二)2009年计划改造任务。共8处(含2008年续改项目1处),房屋面积25.14万平方米。

  1.萨尔图区计划拆除会战东街西侧铁东平房区、三环大修厂平房区、百纺公司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7.17万平方米。

  2.让胡路区计划拆除铁路北湖馨苑平房区,房屋面积2.37万平方米。

  3.龙凤区计划拆除南砖厂部分平房区和建安集团家属区等2处,房屋面积8.44万平方米。

  4.大同区计划拆除百合园东平房区、同城路北平房区等2处,房屋面积7.16万平方米。

  (三)2010年计划改造任务。共9处,房屋面积41.67万平方米。

  1.萨尔图区计划拆除西下洼商业平房区、三排路农工商平房区、标三村平房区、西宾平房区、勤奋地区(含胜利村)等5处,房屋面积28.33万平方米。

  2.让胡路区计划拆除银浪牧场三连家属区,房屋面积3.39万平方米。

  3.大同区计划拆除同政街平房区、百合园西平房区、同深街东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9.95万平方米。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政府分级负责要求,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相关区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住房问题。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对有商业价值的地块,通过招商开发、政策匹配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对没有开发价值的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地块,由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三)坚持地企共建,协调推进原则。萨尔图中区棚户区是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点,鉴于油田产能建设需要,萨尔图中区棚户区改造要搞好地企配合,组织人员对萨尔图中区8处棚户区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分类统计,摸清底数。同时,市政府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积 向中油集团公司争取拆迁补偿资金(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拆迁区域本着还油还绿原则,补偿资金和植被恢复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除确需的市政功能性设施外,市政府不再审批与产能无关的建设项目。萨尔图区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迁。被拆迁户由市政府出资异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争取利用2009年、2010年2年时间完成拆迁改造。

  (四)坚持区分情况,分类改造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视区域、权属、居住人群、商业价值等不同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改造方式和安置补偿政策,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五)坚持抢前抓早,规划先行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保证3年内基本完成计划改造任务,规划要先行,抓紧确定规划选址,对改造区域概念规划、控详规划和修详规划要严格把关。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要立即研究项目立项和资金筹措问题,国土、建设、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积 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等前期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按计划及时开工。

  (六)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原则。城市棚户区内居住的大部分为弱势群体,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立足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环境。被拆迁户有本市户口、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可自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户口失地农民)。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市低保、社保、养老保险和弱势群体救助体系。

  (七)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评估单位、拆迁承办单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改造建设过程中所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单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补偿标准、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标准提前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所有调查摸底、拆迁评估、房屋确权、征地补偿等结果和实施方案、安置区位、开发地段、改造政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要公开招标选择高层次设计单位、高水平设计人员,至少拿出3套以上设计方案,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整个过程邀请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拆迁户代表、新闻单位共同监督。

  四、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支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的规定执行。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 、省的部分外,全部交市财政用于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棚户区被拆迁户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 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拆迁安置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大庆实际,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政府主导拆迁的,为保持拆迁政策连续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继续执行原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依法评估确定。同时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新增落户人员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政策。

  (四)拆迁奖励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对主动自拆的有产权房屋,除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外,还将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费,同时拆迁残值也归产权人所有;对主动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给予每户500元奖励费。

  五、组织机构

  成立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长韩学键、夏立华,常务副组长刘长有,副组长齐振林、张国栋。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总指挥由刘长有兼任,副总指挥张国栋、姚远、关玉璞、张福臣、王玉、杨昌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高新区、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大同区都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相关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要明确由一名领导牵头,不搞多头负责制,工作人员、工作场所要固定。抽调人员要与现工作岗位脱离,坚守一线,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实施步骤

  (一)2008年棚户区改造安排。计划分四个阶段完成:

   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6月25日~7月31日)。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对2008年计划拆除改造的棚户区,完成土地审批,出台相关政策,制定拆迁补偿和建设安置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阶段:拆迁补偿阶段(2008年8月1日~10月31日)。依法拆除棚户区,发放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第三阶段:建设安置阶段(2008年8月1日~12月10日)。在拆除棚户区的同时,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同步组织项目建设,重点是被拆迁户安置楼建设,确保年底前顺利回迁。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1月15日~12月10日)。对2008年棚户区改造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验收。

  (二)2009年棚户区改造安排。按照抢前抓早、统一部署的要求,计划分四个阶段完成:

   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6月25日~9月30日)。对2009年的改造区域进行调查摸底,要制定统一的调查表,发布改造通告,广泛宣传改造的目的、意义,并先期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土地、房屋确权评估,完成具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推进项目前期可研、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招投标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和资金筹措事宜。

  第二阶段:拆迁补偿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9年3月31日)。按照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完成项目立项报批,组织补偿拆迁,并对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迁,其余拒不拆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法制办、监察局将全过程参与,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阶段:建设安置阶段(2009年4月1日~12月10日)。结合拆迁改造进展情况,市房产局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协调各区政府,按计划完成被拆迁户安置楼建设和市场化开发改造工作,保证被拆迁户于年底前顺利实现回迁。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5日~12月10日)。对2009年棚户区改造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和工程验收。

  (三)2010年棚户区改造安排。参照2009年改造安排计划,提前半年开始运作。

  七、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政策的制定,并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

  (二)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区政府、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给予拆迁改造政策指导;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完成区域房屋调查、确权、评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协调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安置户审批和拆迁项目报件审批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确定,规划区域内概念规划、控详规划和修详规划的审查审批,会同相关区政府、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和大企业等,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部分企业拆迁房屋进行规划选址,指导规划设计,免费提供地形图,同时做好报件审批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权属调查,并组织各区政府具体实施,主动做好报件审批工作(包括让胡路区富强村)。涉及集体土地的,要主动做好征地报件审批。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相关区政府要全力配合。

  (七)市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资金计划下达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及时拨付和项目的初审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十)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

  (十一)市法制办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关政策把关,对每个单项实施方案及实施全过程进行政府监督、执法协调。

  (十二)市信访办负责被拆迁户来访接待,做好正面宣传、耐心解释工作。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城市棚户区拆迁改造现场调查、依法拆除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相关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十五)市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法律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十六)铁路部门负责铁路产权的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被拆迁户稳定工作。

  (十七)相关电力、通讯、邮政、铁路等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内电力设施、通讯设施、邮电设施搬迁及明线改为地下暗线,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和监督等方面工作,确保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九)市商业银行负责帮助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所需贷款事宜。

  (二十)相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区域棚户区改造的主要责任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区属相关部门负责现场调查、拆迁、通告发布,协调辖区内各相关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审批上保障。各项目负责单位要积 做好项目报审报批工作,审批部门要及时、主动审验批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要做到优先评审,联审联批,保证项目如期开工,按计划完工。

  (二)资金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是关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并保证及时拨付到位。涉及向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全力支持,快速审批放贷。石油企业和有关省直单位要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计划,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相关区政府要做好改造宣传,调动棚户区被拆迁户积 性,保证拆迁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及市房产局要积 协调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争取涉及配建廉租住房的每平方米200元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配合上保障。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必须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领导下,顾全大局,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遇到矛盾和问题要敢于攻坚啃硬,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对于具备拆迁改造条件的棚户区,要立即组织实施,2008年年底前见到实质性效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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