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2:12: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本政发〔2011〕22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知识产权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7-2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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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发〔2011〕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

  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积 营造有利于商标培育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形成“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企业为主,鼓励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企业积 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制度,通过整合资源,集聚优势,不断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进商标战略中的服务能力,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提升品牌信誉和影响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三)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关键在于质量。在全面推进商标战略的基础上,以优势行业企业为争创驰名商标重点,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带动产业升级。

  三、总体目标

  自2011年起,两年内在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商标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明显增强,商标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以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商标兴市”、“商标兴企”、“商标兴农”。围绕我市“昂 十二五、建设新本溪”的中心工作,发展市著名商标20件;争创省著名商标10件;争创驰名商标2件;申请注册证明商标1件,填补我市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空白。

  四、主要措施

  (一)指导服务,推动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各类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为扩大商标总量夯实基础,特别指导创业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使用自有商标,走自主创牌之路;强化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政策引导,积 帮助农民和涉农企业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确定地理标志的重点培育,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商标富农典型经验,加快商标富农的发展步伐。

  (二)加强引导,培育发展商标品牌。把握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层次和创建进程,以驰名商标企业为 梯次,重点抓好提升拓展工作;以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省著名商标企业为第二梯次,重点抓好驰名商标争创工作;以初具规模、有一定实力的注册商标企业为第三梯次,重点抓好市著名商标培育发展工作。对获得驰(著)名商标认定企业,强化跟踪服务,共同推动企业强势的商标品牌。

  (三)依法监管,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商标监管职能,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及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健康发展。在日常监管中,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发展保护机制,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能力。

  (四)广泛宣传,形成商标品牌社会氛围。商标品牌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倡导,企业努力,还需要社会积 参与。要做好宣传、沟通、协调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氛围。通过多种方式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能力,引导企业自觉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市场竞争。形成企业主动运作、部门宣传引导和群众积 参与的关注商标品牌、爱护商标品牌、发展商标品牌的浓厚氛围。

  (五)政策奖励,调动争创商标品牌积 性。一是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单位奖励5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万元。二是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有功单位,给予每件15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功单位,给予每件3 万元的奖励;获得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功单位,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

  (六)多种方式,促进企业商标价值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以商标为纽带,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引导企业加强商标文化建设,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商标的凝聚力。引导企业改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中将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和企业有形资产的重组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要将国有企业的商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防止企业在经营、转让过程中商标资产的流失。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商标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20日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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